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官辜漢忠書記官許麗汝通譯黃贊臣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到原告訴訟代理人李秋銘律師到被告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到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許麗汝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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