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112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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