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
陳志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