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邱顯祥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3.9.1│93.11.3│93.11.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24號│94年度偵緝字第4號│94年度偵緝字第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371號│94年度訴字第609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9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28│95.4.26│95.4.26│├─┼──────┼──────────┼──────────┼──────────┤││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371號│94年度訴字第609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19│95.5.22│95.5.22│├─┴──────┼──────────┼──────────┼──────────┤│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42號│95年度執字第1161號│95年度執字第1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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