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雖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且被告所住「臺北縣板橋市○○街○○號」乙址,亦經檢察官先後於97年8月15日及30日傳喚、拘提被告,均未有獲,雖堪認定。惟被告另有居所「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之
5」乙址,檢察官未經依法傳喚該址,即逕對該址拘提被告,是檢察官以本件被告傳拘未著,認其顯已逃匿,而聲請沒入本件之保證金云云,揆諸上述,容有未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