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13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查,聲請人固通知被告於97年11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然僅對被告設籍之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3樓二址送達,漏未對被告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5號案件審理中所陳報之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5樓之地址送達,此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及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查,自難以此認定被告有何逃匿之事實,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從而,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