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菽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