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0號聲請人甲○○即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於民國94年12月7日就任,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已經准予備查,原清算完結期限至95年6月6日止,茲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前開事實,業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4
7號卷,查核無誤,且聲請人前開聲請,與法尚無不合,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個月至95年12月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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