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第一商業銀行西壢│94年11月30日│7,200元│VB0000000││││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