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丙○○
乙○○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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