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住桃園縣中被告丙○○?住桃園縣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嗣原告於調解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52,05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擴張請求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不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項金額,逾期即駁回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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