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舒賢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舒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舒賢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債務人舒賢忠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舒敬傑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舒賢忠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169元,專案補償款6,535元,共計新臺幣18,70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