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債務人楊佰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或賠償性,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即應依民法第252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又本件債權人雖主張就違約金部分另行加計遲延利息,惟其契約條款並未表明約定違約金屬何種性質,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計遲延利息,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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