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96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洪順和 │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00│50,000元│95年6月15日│PB0000000│││││行五福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