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3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5年1月10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9日11時50分許,駕車行經彰化縣○○鄉○○路○道管理學院宿舍前,與 沈文玟 駕駛之車輛發生擦撞,受處分人一時心慌,只想託人幫忙處理,是肇事後未停車,惟動機是良善的,絕非惡意逃逸,為此提出本件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於94年11月9日1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北往南行駛,途經明道管理學院宿舍前,因有沈文玟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欲迴轉往北行駛,受處分人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而直接撞擊沈文玟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側車身,使沈文玟因而受有頭部之傷害,惟受處分人當時竟未下車查看,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逕駛離現場,嗣經民眾報案後,始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循線查獲,除予以開單舉發外(嗣再經移送機關於95年1月10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吊銷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並終身禁考),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該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9499號提起公訴後,受處分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坦認其確有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之犯行,旋經本院於95年1月25日以95年度交訴字第4號判處受處分人有期徒刑6月,並緩刑3年在案,上開各情,有移送機關上揭裁決書、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95年度交訴字第4號卷核閱無誤,是受處分人確有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之情事,受處分人空言其因一時心慌,想託人幫忙處理,是肇事後未停車,惟動機是良善的,絕非惡意逃逸云云,顯非可取。從而,本件移送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之規定,吊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並終身禁考,依法並無違誤,裁罰之內容亦無不當,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