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戊○○
丙○○乙○○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1樓被告己○○○住南投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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