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另含沾粘毒品海洛因之空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柒肆公克,另含沾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空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2921號為免訴判決確定之事實,有本院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98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220023888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另晶體
1包(驗前淨重1.76公克,驗後淨重1.7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沾粘上開毒品無法析離之空包裝袋各1只,併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鑑驗耗用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