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媄薰選任辯護人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案經告訴人即被告之胞妹提出告訴。
二、按直系血親、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於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準用之;又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343條、第324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媄薰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規定,於五親等內血親間所犯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為胞姊妹之旁系2親等血親關係,有被告及告訴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參照上揭法條之規定,足昭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則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徵。揆稽以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