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林欣儀
王素華共同代理人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 律師被告 黃麟傑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交通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67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55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壹、程序部分聲請人前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嫌均不足,作成112年度偵字第10552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雄高分檢)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6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對聲請人住、居所為送達,而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一節,有各該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本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之聲請期間,亦無依法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程序上應屬適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係行駛於被告前方遭被告追撞,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自犯過失傷害罪,本案未送行車事故鑑定。本案僅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認定,也不足以取代鑑定,且該表所為認定與事實不符,不足為佐證。再議處分雖以被告所駕駛車輛右後側車門有刮痕,認定係被告左切時未禮讓直行車碰撞導致,但本案無從認定該刮痕係本次車禍所發生,本案又未曾訊問聲請人,憑藉勘驗筆錄認定被告無過失,原駁回再議處分均無證據可為佐證,憑空想像即為駁回再議之處分。本案有諸多事實未予釐清;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法律見解與法律規定和判決相違,有濫權不起訴情事,與法有違,爰依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語。
二、經查:㈠於民國112年3月19日18時35分,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與聲請人林欣儀騎乘、搭載王素華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擦撞前,兩車分別同方向行駛於高雄市左華區翠華路南向北之左側車道及右側車道、碰撞前後A車均無變換車道之動作、碰撞當下,係B車向左變換車道,擦撞A車右後車身而摔車等節,均有卷內之A車前方、右方、後方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偵卷證物袋內)、警方之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警卷第39頁)、檢方之勘驗筆錄(偵卷第17頁至第20頁),其畫面清晰明確,且就兩車原本行駛位置、碰撞之位置及地點等細節均有明確之影像畫面存在,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前揭行車紀錄器畫面已顯示本案乃B車向左靠近A車,擦撞A車
右後車身而摔車,加上A車前方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在車禍前後均未見B車及聲請人出現,且A車車禍前後未有轉彎變換車道之情況,更可見B車在車禍前從未騎乘至A車前方,遑論有何遭到A車追撞之可能,本案顯係聲請人變換車道時未注意禮讓直行車,也未注意車輛間距而擦撞A車所導致。聲請人主張其遭到追撞、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語無從採信。本案又別無其他事證可證明被告就該車禍有如何之過失,準此,橋頭地檢之不起訴處分、高分檢之駁回再議處分認定本案車禍係因聲請人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及左側直行車而發生,並認被告無過失且無從避免車禍之發生,此認定即與事實並無不合,難認與有何違法情事。
㈢至於聲請人雖稱檢方未將本案送行車事故鑑定、未訊問聲請
人等語,但本案既有明確之錄影檔案,足以建構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前後之細節,已可作為檢方認事用法之依據,縱未再為其他取證,也難認有何違法之情。此外,行車事故鑑定之結果至多僅有參考之用,無從拘束檢方,而本案既憑藉現有事證即足以判斷責任歸屬,本無必要再送行車事故鑑定,本案難認檢方調查過程有何違法之處。
㈣至於聲請人雖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狀表示會再具狀補
充意見等語,但在本案調閱檢方卷證,並又在113年2月22日再具狀函催聲請人之代理人補陳意見,直至本院作成本裁定之日,均未見其有再提出任何書狀,已給予聲請人數月之時間具狀,加上本案事證已明,本院認無再等待聲請人、代理人或被告陳述意見之必要,附予敘明。
三、綜上,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犯上述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以及雄高分檢署檢察長認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經核均無違誤。聲請人指摘駁回再議之處分為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筠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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