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俱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月28日將其二人收押,並於同年10月21日、12月23日及99年2月23日分別裁定自同年10月28日、12月28日及99年2月28日起延長其二人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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