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4月17日起至135年4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5年4月21日邀同第三人 徐功河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1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4月21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8年1月23日②98年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22,703元②1,047,3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636│建│72.25│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樓│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間││範│││號││││││││單││等│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四│位│圍│││││││││││││項│││├──┼─┼──────┼────┼────┼─┼─┼─┼─┼─┼──┼─┼─┼─┤│001│5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39│39│3.│83│平│鋼筋│38│平│全│││7│復國一路44巷│康市永仁│鋼筋混凝│.8│.8│99│.7│方│混凝│.2│方│││││22號│段636地│土造│8│8││5│公│土造│4│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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