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06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乙○○因涉有傷害罪嫌,經被害人之母甲○○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民國97年12月8日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被訴和誘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