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8號原告 譚耀生 被告 譚雄生 訴訟代理人 顧寶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譚榮生
周 譚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譚榮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