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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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上訴人 陳星文 被上訴人 陳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陳星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0,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