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萬盛 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鄭萬盛嘗以上均設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共同 鄭貴章 法定代理人被告 鄭復寧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3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本院另件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訴訟事件業已裁判確定,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事件網路列印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7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5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