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博亞
林潘佑
徐仕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博亞、林潘佑、徐仕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3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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