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8號上訴人 趙亭萱 被上訴人 葉亭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萬7,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