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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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9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於110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