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79號原告 宋智瑋 特別代理人 陳信憲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被告 宋立銓 被告 陳智宇 被告 艾履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告 胡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因被告陳智宇未經合法代理,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2時於本院家事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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