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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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芷宜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7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