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興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寶投資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按本件係於104年1月31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催告期間4個月,原於104年5月31日屆滿,惟5月31日適逢例假週日,故依法以次日即同年6月1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六││1│10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 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