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建誠 等10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對人就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二、相對人蘇建誠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並應具狀補正相對人蘇**、張**等9人之人別資料,及聲請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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