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曾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乙○○(原名 曾美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曾美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