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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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95年4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限定繼承人遲至95年7月7日始向本院提出限定繼承之聲請,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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