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8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江玉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以日息萬分之5.2(即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4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計算之利息加計百分之20滯納金,詎債務人消費款僅繳至94年03月份,自帳單列印日即94年4月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雖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122,9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