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 陳綺汝 即 陳宣妃 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許錦清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5人×10份×34元-1,000元=7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律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104年度1月迄今之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四、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補助部分: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領取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扶
助金,若有,請一併陳報期間及每月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㈡另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
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必要支出部分:㈠請陳報聲請人使用網路必要性。
㈡請說明每月長女手機費、為何未列入扶養費用?
八、扶養費用部分: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陳羣雄 、 陳美秀 、劉○暐、劉○琪、劉○晴
102、10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請說明陳羣雄、陳美秀尚未達強制退休年齡,為何需要他人扶養?㈡請陳報受扶養人陳羣雄、陳美秀是否有領取老農年金、老年
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㈢另劉○暐、劉○琪、劉○晴如有領取兒童少年生活補助、中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給付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