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40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38,386元,共計4,001,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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