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1號原告 陳煒翰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輝耀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鏡輝 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