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0號原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