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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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吳志乾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