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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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宗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宗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含MDMA成分之玖顆(驗餘淨
重貳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
許可無故持有毒品,顯可能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其所
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而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薄懲。
三、扣案9顆(驗餘淨重2.49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
品MDMA成分,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因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
失,自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湘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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