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82號
原   告  李宗奭
被   告  蔡賜進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4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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