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
承受訴訟人  簡代諭
       簡韋伶
       簡元偉
       蔡宗軒
被   告  李玉娥 (已去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代諭、簡韋伶、簡元偉、蔡宗軒為被告李玉娥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李玉娥所提之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1月18日宣示判決後,始發覺其於98年1月25日已死亡
,其合法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茲據原告具狀查明
其合法繼承人為簡代諭、簡韋伶、簡元偉、蔡宗軒等人,有
戶籍謄本附卷足憑,爰依職權命其4人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後,再將本件判決書重新送達於承受訴訟人,並重行計算上
訴期間。
三、承受訴訟人接獲本件判決書後,對該判決如有不服,應於2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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