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黃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少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祥 (原名 蕭華鋒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
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