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黃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少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祥 (原名 蕭華鋒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
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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