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謝政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