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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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戊○○甲○○己○○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乙○○、戊○○、甲○○、己○○、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更正為:「扣得賭資912萬9700元、電子計時器1具」。
二、核被告丁○○、乙○○、戊○○、甲○○、己○○、丙○○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6人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法治觀念薄弱,惟犯後均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核屬罪責相當,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另被告6人上開犯行發生在96年4月24日前,且所犯罪名及其宣告刑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爰減其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賭資912萬9700元為置於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附表1編號2至10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並非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非本案被告等所有供渠等犯上開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1:
┌──┬────────┬──────┬────────┐│編號│品名│數量及單位│備註│├──┼────────┼──────┼────────┤│1│賭資│新臺幣912萬│置於賭檯或兌換籌││││9700元│碼處│├──┼────────┼──────┼────────┤│2│骰子│2盒│當場賭博之器具│├──┼────────┼──────┼────────┤│3│骰子│1組│當場賭博之器具│├──┼────────┼──────┼────────┤│4│骰子│3粒│當場賭博之器具│├──┼────────┼──────┼────────┤│5│12戰將中國象棋│270副│當場賭博之器具│├──┼────────┼──────┼────────┤│6│含鐵盒之賭具│1副│當場賭博之器具│├──┼────────┼──────┼────────┤│7│撲克牌│1包│當場賭博之器具│├──┼────────┼──────┼────────┤│8│骰盅│1組│當場賭博之器具│├──┼────────┼──────┼────────┤│9│骰子押注布│3塊│當場賭博之器具│├──┼────────┼──────┼────────┤│10│天九牌│18副│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2:
┌──┬────────┬──────┬────────┐│編號│品名│數量及單位│備註│├──┼────────┼──────┼────────┤│1│房屋租賃契約│1本││├──┼────────┼──────┼────────┤│2│電子計時器│1具││├──┼────────┼──────┼────────┤│3│咖啡色手提袋│1只││├──┼────────┼──────┼────────┤│4│咖啡色背包│1只││├──┼────────┼──────┼────────┤│5│黑色背包│1只││├──┼────────┼──────┼────────┤│6│黑色手提袋│1只││├──┼────────┼──────┼────────┤│7│BOSS斜背包│1只││├──┼────────┼──────┼────────┤│8│賭桌桌墊│2張││├──┼────────┼──────┼────────┤│9│塑膠看板│1張││├──┼────────┼──────┼────────┤│10│紙板看板│2張││├──┼────────┼──────┼────────┤│11│遊戲規則│2幅││├──┼────────┼──────┼────────┤│12│行動電話│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