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24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敦俊中
甲○○被告宜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