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142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通緝,於民國98年3月1日緝獲歸案,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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