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16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9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