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秀英 即 王葉秀英 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1月起迄今││)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聲請人配偶 陳雲龍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